[摘要]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之:自然排烟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,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、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,宜采用自然排烟。
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之:自然排烟
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,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、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,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。
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:
防烟楼梯间前室、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.00㎡,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.00㎡。
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.00㎡。
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%。
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%。
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%。
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,利用敞开的阳台、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,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。
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,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。
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之:机械防烟
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:
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、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。
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,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。
封闭避难层(间)。
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、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,或按表8.3.2-1至表8.3.2-4的规定确定。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,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。
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,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。
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,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,送风口应分别设置。
封闭避难层(间)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/h计算。
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,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,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,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。
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,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,尚应有余压。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:
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。
前室、合用前室、消防电梯间前室、封闭避难层(间)为25Pa至30Pa。
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;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。
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、低压离心风机,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、风量分配均衡、新风入口不受火、烟威胁等因素确定。
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之:机械排烟
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,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:
无直接自然通风,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,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。
面积超过100㎡,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。
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。
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,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㎡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㎡,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。